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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傾倒清洗廢水 中國紙箱廠被罰款30萬
發佈日期:12/11/2025
消息來源:龍琨好包裝
廣東惠州一家紙箱廠因員工傾倒印刷機清洗廢水,被處以30萬元罰款。即便企業負責人多次提出申辯,處罰結果仍未改變。這項處罰背後的緣由究竟是什麼?
 
  員工傾倒廢水,構成逃避監管排污
涉事企業為惠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坐落於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陳江街道辦東昇管理區,主營業務為紙箱印刷。公司廠房佔地1400平方米,現有員工13人,總投資額150萬元,配備的主要設備包括切紙機3台、模切機3台、粘箱機1台、打釘機3台、切角機3台、包裝機2台、印刷機3台、空壓機1台、風機1台等。
 
2025年7月7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查實公司員工班某某曾於6月30日,將清洗印刷機產生的廢水傾倒至生產車間後側的洗手間內。洗手間分為左右兩個房間,廢水被傾倒在左側房間,共6桶,每桶約20斤,總重量達120斤。班某某當場承認了這一行為,不過洗手間內的傾倒痕跡已被清理。

據了解,涉事洗手間的污水排放路徑清晰:先匯入廠區內的化糞池,再排入廠區外的污水管道,最後再經由市政管網流入外環境。執法部門據此認定,該公司的上述行為已構成「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7月8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向該公司送達《命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在2025年7月15日前完成違法行為整改。該公司於7月10日提交《整改報告》,表示已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化糞池進行清洗,並妥善處置了廢液,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

  多重申辯均未採納,30萬罰款終落地
8月22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向該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在後續舉行的聽證會上,該公司提出兩項申辯理由:一是傾倒廢水系員工班某某個人行為,公司並未指使,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應承擔處罰責任;二是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免罰情形,即便減輕,也應從輕或需減輕處理。
 
聽證會結束後,該公司再次提交《行政處罰申辯書補充意見(一)》,補充三項主張:其一,公司不存在違法行為;其二,即便存在相關行為,生態環境局認定的違法主體亦有誤;其三,生態環境局應發揮執法能動性,支持企業發展,審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針對該公司的各項申辯,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展開全面審查。審查結果顯示,該公司的情況並不符合免罰條件。現場檢查記錄及相關證據均證實,其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實客觀存在;且該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自身無主觀過錯。作為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企業依法負有對員工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定義務,而其在詢問筆錄中也已確認存在管理不善的問題,因此不能以「未授意」「不知情」等為由免除自身責任。

綜上,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全部申辯理由均不予採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同時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惠州市生態環境局最終作出處罰決定:對惠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處以人民幣3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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