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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過度包裝 看國外政府如何實踐
發佈日期:23/04/2014
消息來源:南方報網

德國的《包裝條例》規定,包裝的體積和重量應減量化,達到保護商品安全和保障商品衛生的最低要求即可,且能為消費者所接受。凡包裝體積明顯超過商品本身的10%以及包裝費用明顯超出商品的30%,就應判定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商業欺詐」。如將紙盒體積擴大,使人產生錯覺等,均屬於欺騙性包裝。

月餅、茶葉等商品過度包裝造成的浪費和污染等問題已經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關注,廣州市人民政府日前出台了《廣州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管理暫行辦法》,旨在通過出台一部明確、可操作的政府規章,有效遏制商品過度包裝,促進合理消費,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過度的商品包裝對社會、經濟產生極大的危害:一是浪費資源,造成「垃圾圍城」,加重環境污染。二是損害消費者和經營者利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三是不利於建設節約型社會,與發展循環經濟的理念相悖。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調查表明,就數量而言,目前中國包裝廢棄物約佔城市家庭生活垃圾的10%以上,其體積則構成家庭生活垃圾的30%以上,每年包裝廢棄物總量達1.5億噸,其中70%以上是過度包裝造成的。由此可見,包裝生產者對環境保護責任的缺失,因過度包裝所產生的大量包裝廢棄物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

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在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問題的立法比較滯後。首先是數量不夠,中國當前尚無專門規範包裝活動的法律,為數不多的規範包裝活動的法律規範,主要表現在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其它規範性檔中。其次是細化不夠,在商品過度包裝問題上,中國現有的立法細化不夠,或者是法律規定過於原則性、制定的標準缺乏操作性。第三是層級不夠,中國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立法層次不高,主要表現是行政規章、行業標準。零散的標準和原則性的法律法規,難以對商品過度包裝問題進行有效規範。

在國際上,運用技術標準對商品包裝進行規制是許多國家的通常做法,相關國家在這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立法與實踐經驗。德國的《包裝條例》規定,包裝的體積和重量應減量化,達到保護商品安全和保障商品衛生的最低要求即可,且能為消費者所接受。凡包裝體積明顯超過商品本身的10%以及包裝費用明顯超出商品的30%,就應判定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商業欺詐」。如將紙盒體積擴大,使人產生錯覺等,均屬於欺騙性包裝。

日本頒佈了《包裝新指引》的規定,要求儘量縮小包裝容器的體積,容器內的空位不得超過容器體積的20%;包裝成本不應超過產品出售價的15%。韓國的《關於產品各種類包裝方法的標準》對包裝空間和包裝層次(幾層包裝)都作了明確規定:各種加工食品、酒類、營養保健品、化妝品、洗滌劑、日用雜品、藥品等的包裝不能超過兩層;筒裝和瓶裝飲料、襯衫和內衣只能有一層包裝;飲料、酒類、化妝品(包括芳香劑,不包括香水)、洗滌劑、襯衫和內衣等的包裝空間不得超過10%;加工食品和保健營養品的包裝空間在15%以內;糖果點心和藥品的包裝空間不超過20%;文具類和錢包、皮帶的包裝空間為30%以下;花式蛋糕、玩具和面具等的包裝空間不超過35%。韓國還將過度包裝物品視為一種違法行為,廠商如不依照政府規定減少產品的包裝比率和層數,最高會被罰款300萬韓元。

在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方面,廣州只是先行了一步,要徹底解決中國商品過度包裝的問題,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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