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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处置资産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发布日期:03/11/2008
消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于10月9日发布上述《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就企业处置资産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a) 企业发生六种情形的资産处置,除将资産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産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爲内部处置资産,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産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第一条);

(b) 企业将资産移送他人的六种情形,因资産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産,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第二条);以及

(c)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産,应按企业同类资産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産,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第三条)。

此外,《通知》还指出,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産,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文请参閲以下网址:

《关于企业处置资産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513/n480902/8191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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