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系统的意见 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推动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水权等市场化交易,是提升资源环境要素利用效率的关键措施。为深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下列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分类,坚持目标导向、协同推进,坚持实施循序渐进、防范风险,建立健全资源环境要素配额分配、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等制度,完善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健全权责清晰、运作顺畅、协同高效的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促进资源环境绿色要素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协同转型降碳、减污、扩绿、成长,加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全面全面发展。
主要目标是: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畅通流动、高效配置,充分释放市场潜力,对实现相关资源环境目标的支撑作用有效增强。
二、完善资源环境要素配额分配制度
(一)强化资源环境目标衔接。加强碳排放权交易与碳排放双控制度衔接,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由强度控制转向配额总量控制。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推动用水权交易、河川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取水许可管理、计画用水管理、取用水监管等制度连结。加强排污权与排水许可等制度衔接,推动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确权凭证及监理载体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二)健全配额分配及出让制度。统筹碳排放控制目标、产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等,优化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稳健推行免费及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有序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突显节水导向,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完善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明确区域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户水权。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及超载地区探索实行用水权有偿出让,新增工业用水原则上应在用水权交易市场有偿取得。加强排污权核定量与许可排放量、排污权交易主体与排污单位分类管理名录等衔接,加速建构体现环境品质持续改善导向、产业技术水准及污染物排放特性的排污权核定技术体系。推动实施大气、水等领域重点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分配。
三、优化资源环境要素交易范围
(三)完善碳市场覆盖范围。结合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求、产业降碳潜力和碳排放核算基础等,稳步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产业覆盖范围,扩展交易主体,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完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量交易市场,逐步扩大支援领域。加强绿证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衔接,避免交易主体从绿证交易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中重复获益。立足国内市场本身建设,积极推动与相关国际机制连结互认。
(四)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坚持节约优先方针,完善贯穿能源生产和消费全链条的节能管理制度,发展节能谘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综合服务模式,不断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加强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衔接协调,结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状况,推动各相关地区用能权交易试行有序退出,避免重复履约增加企业负担。
(五)丰富用水权交易种类。积极探索和规范推动在黄河等重点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用水权交易。推动工业企业、灌区加强节水改造,支持结余水量参与用水权市场交易。鼓励社会资本透过参与节水灌溉等节水工程建设运作并转让节约水量的用水权获得合理收益。因地制宜推动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交易,健全相关制度。
(六)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扩展交易主体,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支持各地区根据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有序扩大排污权交易品种和区域范围。深化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排污权交易。探讨在同一流域内跨省级行政区域进行排污权交易。
四、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制度
(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根据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展,依照「成熟一个、纳入一个」原则,将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等交易有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动交易资料汇聚共享。加强试办经验总结,理顺地方市场与全国市场的关系,不再新建地方或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强对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加速兴建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
(八)加强交易规则建设。健全资源环境要素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制度,依照规定清理与改革要求不符的政策,完善资料归集、产品交易、资讯发布、监督管理等面向规则,健全业务流程、资料管理、风险防范等制度。
(九)完善储备调节制度。建立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储备调节制度,透过预留初始配额、收回失效配额、回购结余配额、开发增量配额等方式,形成资源环境要素储备库。根据管理目标、发展需求、市场供需情势等,适时适量收储、出售、投放有关资源环境要素,加强市场调节与预期引导。
(十)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市场化原则,分类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反映市场供需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生态产品价值,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资源环境要素高效合理配置。依托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及资讯发布等相关制度。
(十一)加大市场监管力道。强化对资源环境要素交易机构、交易主体、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的监管,依法依规查处资料造假、违法违规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强化用水权交易全过程监管,加强用水权交易行为第三方影响生态影响的监管。加速建设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揭露信用资讯、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加强交易系统资讯网路安全建设,改善资料安全保护制度,防止敏感资料及资讯外泄。
五、加强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基础能力建设
(十二)完善法规标准。研究完善有关法律制度,进一步明晰资源环境要素的交易原则。科学制定修订碳排放会计、用水定额、污染物排放等标准,加速更新重点产业及重要设备节能标准。
(十三)强化监测核算能力。加强碳排放、用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会计能力建设,完善相关会计技术规范,提升交易资料真实性、准确度、有效性。深入推动重点产业碳排放监测试点,改善碳排放监测技术路线和实施路径。强化取用水监测计量,全面提升水资源监测预警与管理能力。加速建设排污监测体系。
(十四)健全金融支持体系。积极稳健地推动金融机构参与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永续的前提下,开发与资源环境要素相关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与服务。推动金融机构规范进行绿色金融相关资讯揭露。推动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水权相关担保业务统一登记公示。
(十五)提升市场服务水准。培育发展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资源环境要素会计核查、估价、谘询、训练等综合性服务。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相关交易平台可依实际需要,依法依法与金融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提供权属确权、流转交易、价值评估等服务。
六、加强组织实施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依职责抓好工作落实,结合实际完善改革举措,进行创新探索。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作进展评估,分析研究新形势新议题。重大事项及时依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