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一家纸箱厂因员工倾倒印刷机清洗废水,被处以30万元罚款。即便企业负责人多次提出申辩,处罚结果仍未改变。这项处罚背后的缘由究竟是什么? 员工倾倒废水,构成逃避监管排污 涉事企业为惠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坐落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东升管理区,主营业务为纸箱印刷。公司厂房占地1400平方米,现有员工13人,总投资额150万元,配备的主要设备包括切纸机3台、模切机3台、粘箱机1台、打钉机3台、切角机3台、包装机2台、印刷机3台、空压机1台、风机1台等。 2025年7月7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实公司员工班某某曾于6月30日,将清洗印刷机产生的废水倾倒至生产车间后侧的洗手间内。洗手间分为左右两个房间,废水被倾倒在左侧房间,共6桶,每桶约20斤,总重量达120斤。班某某当场承认了这一行为,不过洗手间内的倾倒痕迹已被清理。
据了解,涉事洗手间的污水排放路径清晰:先汇入厂区内的化粪池,再排入厂区外的污水管道,最后再经由市政管网流入外环境。执法部门据此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7月8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命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在2025年7月15日前完成违法行为整改。该公司于7月10日提交《整改报告》,表示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化粪池进行清洗,并妥善处置了废液,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
多重申辩均未采纳,30万罚款终落地 8月22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后续举行的听证会上,该公司提出两项申辩理由:一是倾倒废水系员工班某某个人行为,公司并未指使,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处罚责任;二是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免罚情形,即便减轻,也应从轻或需减轻处理。 听证会结束后,该公司再次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补充意见(一)》,补充三项主张:其一,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其二,即便存在相关行为,生态环境局认定的违法主体亦有误;其三,生态环境局应发挥执法能动性,支持企业发展,审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该公司的各项申辩,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展开全面审查。审查结果显示,该公司的情况并不符合免罚条件。现场检查记录及相关证据均证实,其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客观存在;且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自身无主观过错。作为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依法负有对员工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定义务,而其在询问笔录中也已确认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因此不能以「未授意」「不知情」等为由免除自身责任。
综上,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全部申辩理由均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同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最终作出处罚决定:对惠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