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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粤高法發[2008]13號)
發佈日期:21/07/2008
消息來源: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6月23日印發上述《指導意見》,自下發之日起,供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參照執行。主要內容包括: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簽訂勞動合同事項協商不一致,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用人單位有足夠證據證明其與勞動者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且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兩倍工資。但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二十一條)。

·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連續計算。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由用人單位(投資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條)。

·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爲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第二十四條)。

·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無需另行支付經濟補償金。該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勞動法》的規定計算賠償金。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資不納入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計算基數(第三十條)。

關於加班工資的計算問題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未書面約定實際支付的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但折算後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外(第二十七條)。

· 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爲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第二十八條)。

· 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可以經勞動者確認的電子考勤記錄證明勞動者未加班。而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工資,原則上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第二十九條)。

應認定爲無效的行爲

· 用人單位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下列行爲,應認定爲無效行爲,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仍應連續計算:(a) 爲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後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b) 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以及(c) 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等(第二十二條)。

此外,《指導意見》明確了三類社會保險爭議納入勞動爭議處理(第二條)。外國人、港澳台地區居民在中國內地就業産生的用工關係應按勞動關係處理。外國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台港澳人員就業證》的,應認定有關勞動合同爲無效勞動合同(第十八條)。詳情請參閲以下網址:

1. 《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8]13號)
http://www.gd.lss.gov.cn/gdlss/zcfg/zxzcfg/t20080708_69462.htm

2. 廣東高院、省勞動仲裁委詳解《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48092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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