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室關於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系統的意見 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推動碳排放權、用水權、排水權等市場化交易,是提升資源環境要素利用效率的關鍵措施。為深化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下列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經濟思想、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有效市場、有為政府,堅持問題導向、分類分類,堅持目標導向、協同推進,堅持實施循序漸進、防範風險,建立健全資源環境要素配額分配、市場交易、監督管理等製度,完善資源環境要素交易市場,健全權責清晰、運作順暢、協同高效的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促進資源環境綠色要素支持發展新質生產力,協同轉型降碳、減污、擴綠、成長,加速經濟社會發展全面全面全面發展。
主要目標是:2027年,碳排放權、用水權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權交易制度建立健全,節能市場化機制更加健全,資源環境要素交易市場更加活躍、價格形成機制更加健全,推動資源環境要素暢通流動、高效配置,充分釋放市場潛力,對實現相關資源環境目標的支撐作用有效增強。
二、完善資源環境要素配額分配製度
(一)強化資源環境目標銜接。加強碳排放權交易與碳排放雙控制度銜接,推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逐步由強度控制轉向配額總量控制。嚴格用水總量和強度雙控,推動用水權交易、河川水量分配、水資源調度、取水許可管理、計畫用水管理、取用水監管等製度連結。加強排污權與排水許可等製度銜接,推動建立以排污許可證為確權憑證及監理載體的排污權交易制度。
(二)健全配額分配及出讓制度。統籌碳排放控制目標、產業發展階段、歷史排放等,優化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穩健推行免費及有償相結合的分配方式,有序提高有償分配的比例。堅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突顯節水導向,統籌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完善用水權初始分配製度,明確區域水權、取水權、灌溉用水戶水權。在水資源嚴重短缺及超載地區探索實行用水權有償出讓,新增工業用水原則上應在用水權交易市場有償取得。加強排污權核定量與許可排放量、排污權交易主體與排污單位分類管理名錄等銜接,加速建構體現環境品質持續改善導向、產業技術水準及污染物排放特性的排污權核定技術體系。推動實施大氣、水等領域重點污染物初始排污權有償分配。
三、優化資源環境要素交易範圍
(三)完善碳市場覆蓋範圍。結合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需求、產業降碳潛力和碳排放核算基礎等,穩步擴大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產業覆蓋範圍,擴展交易主體,豐富交易品種、交易方式。完善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量交易市場,逐步擴大支援領域。加強綠證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的銜接,避免交易主體從綠證交易與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中重複獲益。立足國內市場本身建設,積極推動與相關國際機制連結互認。
(四)健全節能市場化機制。堅持節約優先方針,完善貫穿能源生產和消費全鏈條的節能管理制度,發展節能諮詢、診斷、設計、融資、改造、託管等綜合服務模式,不斷壯大節能服務產業。加強用能權交易與碳排放權交易銜接協調,結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狀況,推動各相關地區用能權交易試行有序退出,避免重複履約增加企業負擔。
(五)豐富用水權交易種類。積極探索和規範推動在黃河等重點流域跨省級行政區域進行用水權交易。推動工業企業、灌區加強節水改造,支持結餘水量參與用水權市場交易。鼓勵社會資本透過參與節水灌溉等節水工程建設運作並轉讓節約水量的用水權獲得合理收益。因地制宜推動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淡化水、礦坑(井)水、微鹹水等非常規水交易,健全相關制度。
(六)持續深化排污權交易。以省級行政區為單位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擴展交易主體,豐富交易品種、交易方式。支持各地區根據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有序擴大排污權交易品種和區域範圍。深化長三角區域一體化排污權交易。探討在同一流域內跨省級行政區域進行排污權交易。
四、健全資源環境要素交易制度
(七)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根據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進展,依照「成熟一個、納入一個」原則,將碳排放權、用水權、排污權等交易有序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推動交易資料匯聚共享。加強試辦經驗總結,理順地方市場與全國市場的關係,不再新建地方或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加強對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指導與監督管理,加速興建全國統一的用水權交易市場。
(八)加強交易規則建設。健全資源環境要素確權、登記、抵押、流轉等製度,依照規定清理與改革要求不符的政策,完善資料歸集、產品交易、資訊發布、監督管理等面向規則,健全業務流程、資料管理、風險防範等製度。
(九)完善儲備調節制度。建立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儲備調節制度,透過預留初始配額、收回失效配額、回購結餘配額、開發增量配額等方式,形成資源環境要素儲備庫。根據管理目標、發展需求、市場供需情勢等,適時適量收儲、出售、投放有關資源環境要素,加強市場調節與預期引導。
(十)健全價格形成機制。堅持市場化原則,分類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價格形成機制,充分反映市場供需關係、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生態產品價值,發揮價格槓桿作用,促進資源環境要素高效合理配置。依托資源環境要素交易市場,建立健全價格監測及資訊發布等相關制度。
(十一)加大市場監管力道。強化對資源環境要素交易機構、交易主體、第三方服務機構等的監管,依法依規查處資料造假、違法違規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強化用水權交易全過程監管,加強用水權交易行為第三方影響生態影響的監管。加速建設資源環境要素交易市場信用體系,依法依規揭露信用資訊、懲戒嚴重失信行為。加強交易系統資訊網路安全建設,改善資料安全保護制度,防止敏感資料及資訊外洩。
五、加強資源環境要素交易基礎能力建設
(十二)完善法規標準。研究完善有關法律制度,進一步明晰資源環境要素的交易原則。科學制定修訂碳排放會計、用水定額、污染物排放等標準,加速更新重點產業及重要設備節能標準。
(十三)強化監測核算能力。加強碳排放、用水、污染物排放監測會計能力建設,完善相關會計技術規範,提升交易資料真實性、準確度、有效性。深入推動重點產業碳排放監測試點,改善碳排放監測技術路線和實施路徑。強化取用水監測計量,全面提升水資源監測預警與管理能力。加速建設排污監測體系。
(十四)健全金融支持體系。積極穩健地推動金融機構參與資源環境要素交易市場建設,引導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永續的前提下,開發與資源環境要素相關的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金融產品與服務。推動金融機構規範進行綠色金融相關資訊揭露。推動碳排放權、用水權、排水權相關擔保業務統一登記公示。
(十五)提升市場服務水準。培育發展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資源環境要素會計核查、估價、諮詢、訓練等綜合性服務。資源環境要素交易市場相關交易平台可依實際需要,依法依法與金融機構、第三方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權屬確權、流轉交易、價值評估等服務。
六、加強組織實施
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依職責抓好工作落實,結合實際完善改革舉措,進行創新探索。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工作進展評估,分析研究新形勢新議題。重大事項及時依程序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