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海關總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資訊化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規範進口再生紙漿監督監管相關事項》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範進口再生紙漿監督監管,提升品質安全水平,持續推動我國造紙產業綠色健康發展,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口再生紙漿的境外生產原料,須為分類回收的紙、紙板及紙製品。進口再生紙漿須符合GB/T 43393國家標準要求。
二、進口再生紙漿生產、經營企業應嚴格落實產品品質安全主體責任,堅持依法誠信經營,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強化原料、生產、加工、倉儲、運輸等全要素全鏈條管理,維護我國生態安全及生物安全。
三、產業協會應加強產業指導,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嚴格產業內部管理,加強產業自律,促進產業健康發展。
四、進口再生紙漿的海關商品編號為4706200000。海關商品編號僅供通關申報參考。
五、海關對進口再生紙漿進行感官檢驗,並依照海關技術規範對附件中的關鍵指標進行檢驗。
海關發現進口再生紙漿疑似固體廢棄物的,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屬性鑑別。經鑑別為固體廢棄物的,依法實施退運處理;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海關對進口再生紙漿實施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動態調整檢驗監測指標。
六、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依職責對進口再生紙漿加強監管,強化資訊溝通與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七、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8日起實施。
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與資訊化部
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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